新疆华夏农业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华夏农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民申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新疆绿原糖业有限公司农务员,住新疆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华夏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763140424。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苗丽华,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刘天科,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22团13连职工,住该连。
一审被告:王广坤,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22团13连职工,住该连。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华夏农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天科、王广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2020)兵02民终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21年4月29日以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江       帆
审 判 员 米合巴努尔·阿不都
审 判 员 刘   婷   婷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姜   依   君
书 记 员 刘   玉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