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夏农业有限公司与***、***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0203执17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华夏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763140424,住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苏州东街568号金邦(公寓)大厦1栋1605室。
法定代表人:苗丽华,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龙,1981年出生。
被执行人:***,1965年出生。
被执行人:***,1982年出生。
被执行人:**,1960年出生。
本院在执行新疆华夏农业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22301.83元,执行费3235元。被执行人**已履行70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新疆华夏农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自2021年3月开始被执行人**每月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华夏农业有限公司偿还2000元,在2021年12月15日一次性付清余款。现申请执行人新疆华夏农业有限公司同意并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兵0203执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祝 焕 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巴都尔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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