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4028执498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华夏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苗丽华,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80年5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华夏农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4028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案件标的额为47,389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22日向新疆华夏农业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10,000元。2021年6月24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新疆华夏农业有限公司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新疆华夏农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新4028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 海 军
审 判 员 叶斯波拉提
审 判 员 李 新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蒋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