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04民初5557号
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常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25CXUYXB,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东横街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华夏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763140424,住所地新疆省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458号新疆科学大厦1栋615-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常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华夏农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常州)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常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常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