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002执4064号
申请执行人:***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文峰办事处长青街盛世嘉苑16幢1层东起第3间。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小红,女,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本院在执行***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马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002民初35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小红存款202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艳
审判员*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