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2民初4483号
原告:浙江润浩城市建设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传化科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曹龙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豪,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杰,浙江泽大(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冬英,女,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凯丽,浙江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润浩城市建设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冬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2020年12月31日,原告浙江润浩城市建设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润浩城市建设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润浩城市建设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9元,减半收取计1270元,由原告浙江润浩城市建设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喜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