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9035号
申请人:江苏省安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路20号(国际金融中心)1幢20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苏州氟特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省安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氟特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省安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氟特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省安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省安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氟特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薛乾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