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省安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中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港镇滩上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82执59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安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路20号(国际金融中心)1幢20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中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江海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金港镇滩上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滩上村。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安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中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港镇滩上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作出的(2019)苏0582民初50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张家港市中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江苏省安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6051281元及利息(以605128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4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限张家港市中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金港镇滩上村经济合作社在2000万元范围内对张家港市中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江苏省安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限金港镇滩上村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15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6159元,由张家港市中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港镇滩上村经济合作社负担。因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中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港镇滩上村经济合作社未自觉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安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611744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查明,2020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安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中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分期支付740万元以了结本案债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执行人324215元,尚余7075785元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20年5月30日前支付4808012.34元(以第三人实际支付到期债权时间为准),于2021年1月30日前支付2267772.66元(以第三人实际支付到期债权时间为准)。二、案件执行费5765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三、本协议履行完毕后,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双方再无任何经济纠葛。鉴于该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由于该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582执59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