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5037号
申请人:江苏省安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路20号(国际金融中心)1幢20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中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江海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金港镇滩上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滩上村。
负责人:***。
申请人江苏省安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中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港镇滩上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省安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中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港镇滩上村经济合作社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省安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中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港镇滩上村经济合作社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宋会谱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