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21执76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安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路20号(国际金融中心)1幢2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27265438802(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奥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神龙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94148607D(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安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奥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安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82民初5954号民事裁定书及(2018)苏0582执保1763号之一协助冻结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奥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合肥站前路支行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安徽奥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1民终95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奥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安徽奥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