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6711号
申请人:江苏省安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路20号国际金融中心1幢20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金港镇天逅酒店,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长江中路171-6。
经营者:**。
被申请人:**,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申请人江苏省安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港市金港镇天逅酒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省安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金港镇天逅酒店、**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江苏泽锐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以其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省安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金港镇天逅酒店、**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