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6711号之一
原告:江苏省安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郁海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献敏,***市金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市金港镇天逅酒店。
经营者:**。
被告:**。
原告江苏省安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市金港镇天逅酒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省安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安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安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6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786元,由原告江苏省安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咸玉宝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狄丽娜
书 记 员 许秋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