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申消防器材经营部、江苏省安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4325号
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申消防器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891MA1PAGGT97,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1号C3幢C3-10室。
经营者:吕巧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华,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安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27265438802,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金港镇封庄村曹场巷19号。
法定代表人:李延波。
被告:江苏省安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园区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MA1M918NXA,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沙苑路77号。
法定代表人:龚慧慧。
第三人:盛海波,男,1976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
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申消防器材经营部与被告江苏省安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省安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园区分公司、第三人盛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蔡红芹
人民陪审员  万振洲
人民陪审员  刘艳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