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丰三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盐城市大丰三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博汇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4612号
原告:盐城市大丰三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1407010797,住所盐城市大丰区王龙镇南西路4号。
法定代表人:蔡红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永银,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蕾,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博汇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62940504P,住所盐城市大丰区港区造纸园区环港东路东侧、四级航道北侧4幢。
法定代表人:王乐祥,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盐城市大丰三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博汇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并于2020年10月12日向原告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收到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 嘉
书 记 员  黄金金
附录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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