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丰三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才与***、盐城市大丰三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执16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才,男,1975年5月8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盐城市大丰三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1407010797,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蔡红林,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才、***与被执行人盐城市大丰三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的(2020)苏0982民初26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判决:一、被告盐城市大丰三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才、***440000元,并承付382705元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才、***负担950元,由被告盐城市大丰三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00元。因被执行人盐城市大丰三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才、***于2020年9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盐城市大丰三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立即履行还款义务,并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主动申报亦未自觉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申请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9月9日、11月3日、11月27日、12月16日四次通过“总对总”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于2020年9月8日通过“点对点”江苏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人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购物地址**籍、酒店住宿、出入境、保险等财产信息,于2020年12月3日冻结被执行人盐城市大丰三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尾号为0902的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冻结限额446500元,实际冻结669.06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12月2日止(如需继续采取冻结措施,请在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书面申请,届时自动解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2、本院于2020年9月9日通过本院不动产专线查询被执行人盐城市大丰三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大丰区辖区内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0年11月14日对被执行人盐城市大丰三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进行实地走访,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经营状况等情况,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反馈公司不经营、被执行人与第三方债权纠纷尚在诉讼过程中,尚未确定债权具体数额,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经全省关联案件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盐城市大丰三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全省法院有36件关联执行案件,其中22件系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依法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6、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查控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依法释明恢复执行以及续行查封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盐城市大丰三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0902的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账户。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财产查询反馈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4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执行费等,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未能执行到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 林
审 判 员  陆文义
审 判 员  孙寿如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任 飞
书 记 员  韦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