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丰三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大丰市三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大丰市三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26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大执字第042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大丰市三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龙建筑公司),住所地大丰市三龙镇南西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与三龙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2014)大商初字第0058号民事调解书。法律文书生效后,***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大商初字第005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