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姜堰区房产建筑安装工程队

某某与某某、姜堰市房产建筑安装工程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204民初299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涛,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姜堰市房产建筑安装工程队,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通扬东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郭益华,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春华,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鸿,泰州市红旗良种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379号。
负责人:黄肇,该公司经理(主持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薇,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姜堰市房产建筑安装工程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娅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