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18933号
原告:***,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告:广东骏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棠安路288-298号首层、二层局部(轴A-J交1-14部位)广州市天盈建博汇建材市场二楼30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54412517A。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东骏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