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坤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5民初13298号
原告:***,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剑,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
被告:广东坤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N23卓越时代C栋海天路15-3号19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00348166。
法定代表人:姚伟宏。
原告***与被告***、广东坤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鑫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答辩期间,被告坤鑫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经本院驳回后上诉;后经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2020年11月12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剑到庭,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租金1111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1100元为本金,从2019年9月2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现场剩余7.36吨材料租金(按每吨170元/月计,自2019年9月27日起计至完全退还之日止,暂计7个月为8758.4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因诉讼期间,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两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0元,故当庭减少并明确诉讼请求为:1.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117196.4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轮扣直插式脚手架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轮扣170元吨/月…上托…四个月起租…超期按月算”。合同约定及实际供货地址为佛山南海区。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完合同义务。2019年9月26日,双方结算确认被告还欠租金111100元,材料7.36吨未还。补充:因诉讼期间,2020年8月5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和解协议,两被告确定所欠金额为167196.4元(包含租金、钢管赔偿款、利息、律师费),并承诺于2020年8月31日前付清,后两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0元,余款未付,现仍欠款为117196.4元。
两被告没有答辩。
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1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件1份、广东公安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
2.轮扣直插式脚手架租赁合同原件1份,用以证明双方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且合同约定租金标准为每吨170元每月,合同履行地为佛山市南海区。
3.轮扣架结算单原件2份,用以证明原告已经完成合同义务,被告确认剩余租金111100元、剩余7.36吨钢管(轮扣)架未退。
4.和解协议原件1份,用以证明2020年8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确定了所欠金额为167196.4元(包含租金、钢管赔偿款、利息、律师费),后两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0元,故现余欠款为117196.4元。
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交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对原告的证据均予以确认并采信原告主张的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能证实两被告共同结欠原告货款117196.4元的事实。虽双方在庭审前达成和解协议,但两被告并没依约履行,现原告主张两被告付清所欠货款及计付利息理据充分,本院均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经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坤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货款117196.4元予原告***;
二、被告***、广东坤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117196.4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7.57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载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邱铭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