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坤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坤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终31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坤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N23卓越时代广场**海天路**19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00348166。
法定代表人:姚伟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剑,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子怀,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
上诉人广东坤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子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13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坤鑫公司以已与***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坤鑫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坤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43.93元,减半收取1321.97元,由上诉人广东坤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行政
审 判 员 吴媛媛
审 判 员 姜欣欣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秋月
书 记 员 杨思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