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坤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8255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9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赞荣,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坤泉,男,汉族,1972年8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女,汉族,1972年3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广东坤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N23卓越时代广场C栋海天路15-3号19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00348166。
法定代表人:姚伟宏。
原告***诉被告陈坤泉、***、广东坤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290.62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黄文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