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33253号
原告:广东坤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卓越时代广场**海天路**19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66。
法定代表人:姚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升,系广东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本院受理上述原、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坤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
审判员 李珈莹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袁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