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坤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坤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民辖终16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坤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上诉人广东坤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132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广东坤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中,各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位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外,且合同约定由发货地管辖,工程所在地并非发货地,不能作为管辖依据,故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涉案《轮扣直插式脚手架租赁合同》约定“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协调或调解不成时,乙方(***)可向发货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根据现有证据,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发货地点,故涉案管辖条款约定不明,为无效管辖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合同约定了使用脚手架的工程地点为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故涉案合同履行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据此,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帆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睿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