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186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增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红石崖社区居委会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264747343T。
法定代表人:隋增泉,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俄直升机技术(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西海岸出口加工区内红石崖十一号线以西,十四号线以北126室。
法定代表人:姚丽萍,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增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俄直升机技术(青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11民初175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工程款293422.44元、案件受理费3328元、保全费2306元、保险费720元、律师费25500元、全额利息73056元、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执行费5875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且未履行义务。
本院分别于2022年3月11日、5月2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保险理财、网络资金等各类财产进行查询。根据数次查询反馈结果,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但可用余额较小,不足以执行,已对其账户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中俄直升机技术(青岛)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黄岛区出口加工区红石崖十号线以南、昆仑山路西土地使用权一宗(权属证号:市201183466),现在本院(2021)鲁0211执5520号案件(申请执行人青岛海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俄直升机技术(青岛)有限公司、青岛万洛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中拍卖该土地使用权并成交,申请执行人已提交参与分配拍卖款申请书,本院需等待另案审判结果后制作财产分配方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本案执行情况,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左状根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江 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滕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