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执异88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能控股(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刘家岛社区119号。
诉讼代表人:张雪松,***能控股(青岛)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泓瑾,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原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分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路57号。
负责人:韩伟民,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庞硕,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员工,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被执行人:青岛增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红石崖社区居委会11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杨燕,女,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与被执行人青岛增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能控股(青岛)有限公司、***、杨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号:(2020)鲁02执1369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能控股(青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能控股(青岛)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2020)鲁02执1369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23日,法院通过网络竞价确认成交的竞买代码为126286351的网络拍卖行为,严重侵害了异议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1.本次拍卖系人为操作,目的是恶意串通攫取异议人项目的合法利益。本案评估价被人为故意压低,土地评估价仅为662.6万元/亩。第一次拍卖价格被压到4个亿,并被人为操作流拍。2.二拍不仅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侵害了广大债权人的合法利益。3.银行、法院、鉴定机构、国企的一系列所谓法定程序,将异议人价值至少7个亿的土地和在建工程以低价拍出,导致异议人无法偿还其他债权人的债务。异议人***能控股(青岛)有限公司请求法院查明司法拍卖全过程的恶意串通真相,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六)项规定,依法撤销(2020)鲁02执1369号之四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答辩称,本案的司法拍卖过程不存在异议人所描述的情况,完全公平、公正、合法。
为证明其主张,异议人***能控股(青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房天下网站关于青岛市黄岛区珠江路南、长白山路东的土地司法拍卖情况,该土地位于案涉地块紧邻位置,2018年6月30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阿里拍卖平台拍卖该地块,竞买人以201694153元的价格竞得,成交价为840万元/亩,且该项目土地性质为文化娱乐用地,该成交发生在3年前,与案涉项目地块紧邻。案涉地块的土地性质为科研用地,属于可分割销售的地块,且案涉地块的地理位置优于证据中所涉地块,但最终评估价格却仅为662.6万元/亩,明显低于周边正常的土地价格。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本院查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分行与青岛增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能控股(青岛)有限公司、***、杨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鲁02民初223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如下:“一、被告青岛增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4462万元以及以4462万元为基数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被告杨燕对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被告杨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增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三、对第一项、第四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能控股(青岛)有限公司抵押的鲁(2017)青岛市黄岛区不动产证明第0089455号他项权利证号项下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34元,减半收取13501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岛增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能控股(青岛)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杨燕承担,四被告于2020年3月31日之前一并向原告支付。”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鲁02执1369号。
2020年11月25日,本院作出(2020)鲁02执136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能控股(青岛)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黄岛区以北、长白山路以东(权证号:市200986086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
2021年3月30日,***能控股(青岛)有限公司对青岛青青岛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作出的鲁青青岛(房评)字(2021)第8号房地产评估报告提出异议。青岛青青岛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作出鲁青青岛鉴异复字(2021)第4号房地产评估报告异议答复函,对***能控股(青岛)有限公司的异议予以答复。2021年4月22日,***能控股(青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房地产评估报告异议复议申请书,要求对上述评估报告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山东省房地产业协会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关于组织专业技术评审的复函。后因***能控股(青岛)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技术评审费用,无法组织专家评审。
后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10时至2021年8月31日10时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案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进行公开拍卖,首次拍卖因无人报名流拍。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10时至2021年9月23日10时对上述房地产进行第二次拍卖,买受人青岛融合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322632000元竞得上述房地产。2021年10月8日,本院作出(2020)鲁02执1369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能控股(青岛)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黄岛区以北、长白山路以东(权证号:市200986086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归买受人青岛融合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所有,上述房地产自本裁定书送达青岛融合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青岛融合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上述房地产的查封、抵押。”
另查明,2021年10月15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211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能控股(青岛)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1年11月1日作出(2021)鲁0211破5号决定书,指定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担任***能控股(青岛)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本案中,***能控股(青岛)有限公司在本案听证过程中明确其对评估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是评估价格过低,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异议人***能控股(青岛)有限公司针对评估结果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
另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变卖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异议人***能控股(青岛)有限公司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上述应予撤销拍卖的情形,故其异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能控股(青岛)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于瑞军
审 判 员 龙 骞
审 判 员 周新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辉
书 记 员 刘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