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增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增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海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辖终5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增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办红石崖社区居委会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264747343T。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原审被告:***,男,194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 上诉人青岛增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及原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141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青岛增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1.撤销一审裁定;2.将本案移送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应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由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及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按照普通劳务合同确定管辖,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青岛增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黄岛区,故黄岛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