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9民初1038号
原告:北京佳合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香营乡东白庙村78号。
法定代表人:孙佳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北京佳合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融慧园6号楼3-84。
法定代表人:邵继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兴中,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佳亮,男,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男,1967年6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现羁押于良乡监狱。
被告:陈淑成,男,1967年5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现羁押于北京市监狱。
原告北京佳合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孙佳亮、***、陈淑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佳合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佳合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刘曼宜
书 记 员 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