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佳合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9民初1247号
原告:***,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万细林,总经理。
被告: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第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刘京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博,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佳合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孙佳兴。
被告:孙佳亮,男,1990年10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原告***与被告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佳合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佳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小红
人民陪审员  杨桂林
人民陪审员  李卫中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刘艳玲
书 记 员  王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