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22民初5196号
原告***,男,汉族,2008年11月12日出生,住上蔡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3757。
被告候文营,男,汉族,1962年1月20日出生,住上蔡县。
本院在审理***与北京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候文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候文营的起诉,是对其民事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候文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