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483民初7319-2号
原告:嘉兴市平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崇福镇开发区市场路北端D-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4982727X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金发、***,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彩云来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龙翔街道工业园区天女彩钢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5190334XU。
法定代表人:钟永年。
原告嘉兴市平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市彩云来涂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任审判。原告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平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564元,减半收取2282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9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