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83民初2135号之一
原告:嘉兴市平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桐乡市梧桐街道发展大道1680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4982727X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诚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宏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桐乡市河山镇振兴路29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355356276A。
法定代表人:沈伟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平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宏顺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2020年5月22日,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平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嘉兴市平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