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08民初7592号
原告:苏州市平江区新星钢模钢管租赁站。
经营者:刘家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珍珍,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积水萌柏(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负责人:马重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志群,该公司苏州项目部经理。
被告:积水萌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杉原正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津涛,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该公司总务部部长。
原告苏州市平江区新星钢模钢管租赁站与被告积水萌柏(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积水萌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2016年12月26日,原告苏州市平江区新星钢模钢管租赁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市平江区新星钢模钢管租赁站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80元、减半收取4440元,由原告苏州市平江区新星钢模钢管租赁站负担。
代理审判员 谷振龙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