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万州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予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1民初6292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州区牌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州区牌楼法律服务所实习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4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052251。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市予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36971352。
法定代表人:**,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牟方立,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予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牟方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熊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