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322民初2741号之一
江苏向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国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仲二喜、葛明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向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向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20元,由江苏向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霞
人民陪审员 仲学文
人民陪审员 宋会军
书 记 员 孙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