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1322执恢328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向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仲向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3日生,沭阳县人,居民,沭阳县。
被执行人:**,男,1979年2月15日生,沭阳县人,居民,沭阳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1322民初1234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标的为11133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权就案件履行方式及期限进行和解,但本案因和解协议履行期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1322民初12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姜山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解香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