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向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向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1322执恢153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向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仲向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3日生,沭阳县人,居民,沭阳县。
被执行人:**,男,1979年2月15日生,沭阳县人,居民,沭阳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向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苏1322民初123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20年9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金额为1113300元及相应利息。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9月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通过电子方式有效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或其负责人)到本院接受财产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2、2020年9月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婚姻登记信息等身份和财产信息,财产具体查控、处置情况如下:
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沭阳县××镇××时代商业广场××、××、××、××室住宅及地下停车场(面积约2000平方米);涉案资产经司法拍卖,一拍二拍变卖均流拍。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其拒绝接受以物抵债。
上述事实,有电子送达报告、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调查现场照片及谈话笔录、通话记录、协助调查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复材料、拍卖材料等予以证实。
2021年8月9日,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其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告知其本案可能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院书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姜山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解香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