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民初2271号
原告:**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PX6RD66,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桑墟镇老庄村245省道左侧。
法定代表人:姬成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守伟,江苏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向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92326710H,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龙庙镇龙庙街。
法定代表人:仲向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3年4月4日出生,江苏省丹阳市人,居民,住江苏省丹阳市。
原告**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向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岳 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