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向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沭阳县向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福能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申61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沭阳县向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龙庙镇龙庙街。
法定代表人:仲向明,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能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瑞声大道东侧、慈溪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万**,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蔡向阳。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沭阳县向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明公司)、福能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能公司)及一审第三人蔡向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3民终25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前诉与后诉的原告、第三人不同;诉讼标的不同;诉讼请求不同;后诉的诉讼请求并未实质上否定前诉的结果。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向福能公司、向明公司主张工程款,而在先前周建代位权之诉的案件中,周建因**怠于行使权利而向福能公司、向明公司主张工程款,从两案诉因分析,两案对立双方的当事人相同;从两案诉请分析,两案均是主张福能公司、向明公司支付涉案工程欠付工程款,诉讼标的相同;在前案周建代位权诉讼的案件中,(2015)沭开民初字第02619号判决认定了**与福能公司签订的决算协议的效力,并在此基础上对福能公司尚欠**的工程款数额予以认定后,认定周建代位权范围。后福能公司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福能公司签订的决算协议无效,实质是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故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次诉讼构成重复诉讼,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施建红
审判员  左其洋
审判员  刘海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舒晓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