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03民初7789号
原告:徐州市福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新世纪物资建材广场二期L幢一单元214号。
法定代表人:孙子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州铁路嘉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复兴南路梁庄148号。
法定代表人:宋乐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福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铁路嘉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市福威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铁路嘉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福威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福威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州铁路嘉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5元,减半收取为277.5元,由原告徐州市福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曹 磊
审判员 陈 涛
审判员 李守忠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