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铁路嘉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铁路嘉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连盐铁路项目经理部二分部、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91民初1576号
原告徐州铁路嘉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连盐铁路项目经理部二分部、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铁路嘉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7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州铁路嘉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承君
书记员  许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