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706执845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铁路嘉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宋乐富。
被执行人:连云港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徐州铁路嘉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706民初17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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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兵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