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81民初2275号
原告:连江,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第三人:徐州铁路嘉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复兴南路梁庄148号。
原告连江与被告***、徐州铁路嘉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连江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连江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连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连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