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崂执字第37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尔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绵绵,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尔软件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376.23元,执行费7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2010年6月17日全部标的执行完毕。
至此,全部标的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09)崂民三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审判员 李建才
审判员 侯 睿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曲启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