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崂民三初字第244号
原告青岛海尔软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绵绵,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学奎、邱斌,山东康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饶忻岚。
委托代理人郝美丽,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海尔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软件公司”)诉被告饶忻岚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尔软件公司及被告饶忻岚均不服青崂劳人仲案字(2013)第95号裁决书先后诉至我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将两案合并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尔软件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杨学奎、邱斌,被告饶忻岚及之委托代理人郝美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尔软件公司诉称:饶忻岚以海尔软件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海尔软件公司支付饶忻岚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6月27日做出“青崂劳人仲案字(2013)第95号裁决书”,裁决海尔软件公司需支付饶忻岚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海尔软件公司不服该劳动仲裁裁决,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理由如下:一、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虽双方共签订了三次劳动合同,但在双方于2012年12月11日签字的《员工劳动合同期满考核鉴定表》中,饶忻岚明确表示与海尔软件公司签订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二、在劳动合同的续签问题上,海尔软件公司始终主动、积极的向饶忻岚表示续签的愿望,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2月28日到期,海尔软件公司于2012年12月11日向饶忻岚送达《员工劳动合同期满考核鉴定表》,征求饶忻岚续签劳动合同的意见,并自2013年2月22日起多次找饶忻岚商谈续签事宜,并于2013年3月8日向饶忻岚寄送《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2013年3月11日又和饶忻岚商谈,均无结果,这一过程中,海尔软件公司一直要求与饶忻岚在维持原劳动合同条件的基础上续签劳动合同,而饶忻岚却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三、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不存在海尔软件公司违法解除的事由,而是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1、饶忻岚在2013年2月27日与海尔软件公司工作人员的谈话笔录中明确要求海尔软件公司为其留出两周的时间,如果到期其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则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2月28日终止,在2013年3月11日海尔软件公司为饶忻岚送达《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后,饶忻岚明确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自然应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2、虽然海尔软件公司为饶忻岚送达《关于与饶忻岚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时间为2013年3月15日,但其内容是解除2013年2月28日到期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的半个月,是原告与被告协商续签劳动合同的有效期,且在此期间饶忻岚也未曾为海尔软件公司提供过任何劳动,原、被告双方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因期满终止,海尔软件公司不需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为维护海尔软件公司的合法权益,现诉请判令:一、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解除,海尔软件公司不需向饶忻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二、饶忻岚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饶忻岚辩称及诉称:海尔软件公司所述与事实不符,请法院依法驳回。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从2007年3月1日到2013年2月28日,合同期限共为6年,海尔软件公司按法律规定为饶忻岚缴纳社会保险费。从2012年开始海尔软件公司每月支付饶忻岚工资人民币8000元整,但2012年8月份海尔软件公司扣发工资2000元,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海尔软件公司每月扣发4000元,饶忻岚曾多次找海尔软件公司负责人,但均未被告知原因,饶忻岚2013年3月份半个月工资4000元,至今仍未全额支付,因此,海尔软件公司理应归还扣发饶忻岚工资及3月份工资共计30000元。2013年3月15日饶忻岚突然接到海尔软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此次合同到期海尔软件公司应与饶忻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海尔软件公司却违法解除了与饶忻岚的劳动合同,据此,海尔软件公司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6个月工资的双倍。为维护饶忻岚合法权益,现诉请判令:一、海尔软件公司支付饶忻岚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期间扣发的工资26000元(2012年8月扣发2000元,从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每月扣发4000元,上述共计26000元)以及26000元的25%的经济补偿金6500元;二、海尔软件公司向饶忻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4641.2元(2012年全年收入/12个月得出平均每月工资11220.1元,被告工作6年,乘以6个月,再乘以2倍,即为134641.2元);3、海尔软件公司向饶忻岚支付2013年3月份半个月的工资4000元。
原告海尔软件公司辩称:一、本案中饶忻岚从2012年8月份开始实发工资与2012年8月份以前相比,虽然实际数额的确减少,但并不如饶忻岚所主张的是海尔软件公司违法扣发其工资,而是海尔软件公司按照正常程序、根据饶忻岚的情况并结合工作需要为其调整工作岗位并根据岗位重新核定工资的结果,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期限自2010年3月1日起至2013年2月28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海尔软件公司可以为被告调整岗位并重新核定工资,根据双方所签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或职位的约定条款(第2.1.1条第2项)、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第4.1.2条)的规定,海尔软件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并结合饶忻岚实际情况为其调整工作岗位并重新核定工资,完全符合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的约定,同时,根据饶忻岚到海尔软件公司工作六年的实际情况,饶忻岚的具体工作和薪酬也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的,2012年年初,海尔软件公司确定饶忻岚为二级经营体长并核定工资为每月8000元,就是依次进行的,既然海尔软件公司可以为饶忻岚调岗涨薪,同样可以根据合同结合实际为其调岗降薪;2、饶忻岚对海尔软件公司为其调整岗位的原因是完全清楚的,首先,根据饶忻岚2012年8月21日发给海尔软件公司人力资源部吕经理的邮件中被告自述第一段“调回工作在我个人认为是因为部门出现问题,……只将本人调回心中难免一时接受不了这种安排,本人至今认为可能是被公司怀疑的对象”,在该邮件倒数第二段结尾“请公司看在多年为公司服务的严谨态度和贡献上对本人从轻处理,酌情考虑”,很明显饶忻岚知道海尔软件公司将其调回是有原因的并且海尔软件公司可以对其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的;其次,根据饶忻岚后来发给吕经理的邮件中第三点“国内业务部目前也在正常运营,是否可以理解在管理上没有问题,调整岗位的原因?”,可以看出,饶忻岚不仅知道其被调整岗位的原因,而且还一直在关注后续发展;3、海尔软件公司为饶忻岚调岗降薪,已经通知饶忻岚,并且饶忻岚对此已经知晓并按通知交接了工作,到新部门进行工作,根据公司提交的《员工岗位调整审批单》以及饶忻岚在2012年8月14日发给原工作部门负责人龚浩、新工作部门负责人王超有关工作交接的电子邮件,可以证明海尔软件公司为饶忻岚调岗调薪履行了公司的相关手续,并且及时通知了饶忻岚,而其也实际接受了工作调动并进行了交接;4、饶忻岚接受了公司对其岗位和薪酬的调整,并实际履行直至双方劳动合同解除,首先,根据饶忻岚2012年8月21日发给海尔软件公司人力资源部吕经理的谈话录音整理稿,饶忻岚已经接受岗位调整并实际到岗工作,对核定的调岗薪酬为4000元,已经知道并表示认可,其次,根据双方2013年2月27日谈话记录表内容中饶忻岚的字数可以看出,饶忻岚实际接受了调岗调薪,只是双方商谈续签合同时才提出对调岗调薪的不满意,但其在实际履行半年之久才提出异议,是不能否认其实际接受并实际履行的事实的,最后,饶忻岚一直在调整后的岗位上工作,并最终参加调整后部门的考核并在新的部门提出和海尔软件公司续签劳动合同;5、饶忻岚所谓其向海尔软件公司人力资源部吕经理所发邮件内容并不能证明其不接受调岗降薪,首先,根据邮件内容,饶忻岚只是要求解释为什么只发放4000元工资,由于饶忻岚在2012年8月21日的邮件中已经明确表示其已经知晓调整后的薪酬为4000元并表示满意,再来询问显然并不能构成对调岗调薪的异议,其次,饶忻岚所谓的发送邮件即使构成对调岗调薪的异议,但由于其只是在2012年9月18日海尔软件公司为其发放调岗后第一个月的工资后发过邮件,2012年10月18日开始发放调岗工资以后,其并没有发送邮件,也即表示其已经接受调岗调薪;6、对于饶忻岚所称海尔软件公司为其调岗调薪没有书面形式应该无效的主张,由于饶忻岚已经接受调岗调薪并实际履行半年之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饶忻岚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二、海尔软件公司不应支付被告25%的经济补偿金:1、海尔软件公司从未扣发被告工资,也就不需要支付被告25%的经济补偿金;2、原、被告的劳动关系到期双方不再延续,其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寻求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救济,而不能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三、海尔软件公司在与饶忻岚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况下,提出维持原来的合同待遇与饶忻岚续签劳动合同,饶忻岚予以拒绝,导致劳动合同关系终止,依法不应支持经济补偿,更谈不上支付赔偿金,1、海尔软件公司在与饶忻岚劳动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就向其送达了《员工劳动合同期满考核鉴定表》,对饶忻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进行询问,饶忻岚提出了要求签订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虽然饶忻岚的部门经理不同意续签,公司领导考虑被告的情况,还是决定同意续签合同,由于续签劳动合同首先由被告提出,饶忻岚并没有对合同内容提出特别要求,因此,根据实际,饶忻岚提出的续签合同内容就是当时正在履行的调整后合同内容,即调岗后的岗位和工资待遇,2、2013年2月22日,在海尔软件公司要求饶忻岚续签劳动合同时,饶忻岚予以拒绝,于是海尔软件公司工作人员和其进行谈话交流,海尔软件公司工作人员在谈话记录中再次明确表示要与其续签劳动合同,饶忻岚哦啊表示等其休完剩余的几天年假后再考虑是否续签劳动合同,3、2013年2月27日合同到期前一天,海尔软件公司在与饶忻岚的谈话中再次表明了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饶忻岚先是和原告讨论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计算问题,在补偿标准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又要求考虑2周后再作答复,并明确表示如果到时其不续订劳动合同的话,其与海尔软件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3年2月28日终止,4、2013年3月11日,在海尔软件公司向饶忻岚送达《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后,饶忻岚仍对是否续签劳动合同未作出明确表态的情况下,海尔软件公司又和饶忻岚进行了谈话,海尔软件公司再次明确公司按照原来的岗位、待遇与饶忻岚续签劳动合同,但饶忻岚仍以需要征求律师意见为由不予作出明确答复,5、在饶忻岚自己申请的2周时间以及海尔软件公司要求的答复时间过后,海尔软件公司依法解除了与饶忻岚的劳动合同,并向其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办理了相关手续,6、纵观原、被告长达数月的商谈可以看出,饶忻岚并不是要和海尔软件公司真正协商合同的续签与否,而是在与海尔软件公司拖延妄图造成其已经构成实际劳动关系的事实,只不过劳动合同到期后虽然饶忻岚去海尔软件公司处打卡报到,但并没有实际工作,并且合同到期后的两个周是饶忻岚要求的考虑是否续签合同的宽延期,饶忻岚企图利用海尔软件公司的仁厚达成自己非法目的的不诚信行为,是不应得到支持的。四、饶忻岚所称2013年3月份半个月的工资按照核定的工资应发2000元,由于双方合同约定是在次月的18号发放,并且海尔软件公司已经发给饶忻岚,因此其该项请求不成立。综上,海尔软件公司依据正常程序为饶忻岚调整岗位,核定工资后,双方已经实际履行,海尔软件公司已经按时足额发放重新核定的工资,并不存在扣发工资的情形;在双方合同到期后,虽然海尔软件公司提出维持原有劳动合同待遇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但饶忻岚采取各种手段进行拖延,拒绝续签,海尔软件公司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故请求依法驳回饶忻岚的所有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饶忻岚于2007年3月1日入海尔软件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了三次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自2010年3月1日起至2013年2月28日止,该合同第2.1.1条约定,海尔软件公司同意聘用饶忻岚承担管理工作,饶忻岚同意接受海尔软件公司该岗位的聘用;饶忻岚还同意,在合同的有效期内,海尔软件公司可根据本单位经营或工作上的需要或饶忻岚的工作能力、业绩,调整或变更饶忻岚的上述岗位(或职位),包括但不限于对饶忻岚工作内容或工作地点的改变、升职、平级调职、降职等。第2.4条约定,饶忻岚的工作地点为青岛市。第4.1.2条约定,海尔软件公司根据饶忻岚从事的生产(工作)岗位不同,按照饶忻岚的工资分配制度等规定兑现相应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但不可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合同履行期间,海尔软件公司可根据饶忻岚工作岗位或职位的变化(也包括虽然岗位或职位不变但工作内容、职责或范围改变的情形)或饶忻岚的工作表现,或者海尔软件公司有关工资或职务调整方面的制度或政策规定(或变化),对上述被告的工资数额做相应的调整或改变。饶忻岚称其原在海尔路1号海尔工业园上班,自2012年8月31日不知道为什么被调到青大一路上班。
2012年8月14日饶忻岚发给龚浩、王超、何瑛电子邮件,内容为,各位领导:因交接涉及到hpms平台和svn库,因青大一路无网络资源,需工业园现场进行交接确认,附件按照12年岗位职责和要求整理的需要交接的工作,计划在明天进行,请审阅。
2012年8月21日,饶忻岚发送给海尔软件公司电子邮件,主要内容为,人力(吕):根据公司质量部2012年下半年的工作需要,拟将公司国内业务部员工饶忻岚调回青岛一路19号工作(质量部)。员工(饶忻岚):首先,调回工作在我个人认为是因为部门出现问题,按公司要求所有管理均收回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本人在国内业务部12年的岗位为2级经营体长,……管理收回应不仅是本人,……只将本人调回心中难免一时接受不了这种安排,本人至今认为可能是被公司怀疑对象。……质量部王超经理已安排本人做测试……。人力(吕):薪酬标准的,按质量推进员的岗位制定。员工(饶忻岚):关于薪酬问题,8月17日跟本人交流咨询此岗位的工资标准为3600~3200的区间,本人还不能拿最高,给我的是3400,虽只是交流但本人还是比较想不明白,……8月20日确定调岗薪酬降为4000,询问是否认可,本人同样还是很真诚的回复能不认可吗?……但因公司对岗位调整后薪酬直降50%,本人一度想不开,……综上述,希望公司能与本人以一种双赢的结果进行处理,特向公司人力部提出,请公司看在多年为公司服务的严谨态度和贡献上对本人从轻处理,酌情考虑。特请公司考虑,本人劳动合同截止到明年3月初,从07年进入公司至13年初,是否可对合同期剩余时间和近6年半的服务期进行补偿,补偿后本人愿自动离开公司。
2012年12月11日,饶忻岚填写员工劳动合同期考核鉴定表,申请续签劳动合同3年。海尔软件公司部门负责人王超意见为不续签,并于2012年12月11日签名;海尔软件公司人力部门负责人解剑芳意见为续签,并于2013年2月21日签名;总经理意见为续签,并于2013年2月21日签名。
2013年2月22日,海尔软件公司人力部门负责人解剑芳与被告在10楼会议室谈话。解剑芳称:我了解了情况,根据公司的情况,王超提出了不建议续签,但你提出了续签,所以公司决定续签,领导的决定可以续签。饶忻岚称:可以和平解决,要求赔偿。解剑芳称:那你现在提出不续签。饶忻岚答:对,如果补偿的话,可以考虑不续签。解剑芳称:那这样我们要咨询有关方面的专家。饶忻岚称:可以,我也可以写声明不续签。如果续签我在哪个岗位?解剑芳称:还是原来那个岗,我们会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咨询有关律师。饶忻岚称:我了解人力的难处。解剑芳称:按照国家政策来核算。饶忻岚称:我看了相关资料,有些福利要算入的。解剑芳称:在法律之内的,我们会按要求进行操作的。饶忻岚称:我不想很难解决,我也想低调解决。解剑芳称:给你补偿也不是老板来决定的,也是根据劳动法来核算,根据法律风险来衡量决定。饶忻岚称:我理解,我相信你,剩余几天年假我会休完。解剑芳称:可以,年假可以休完。
2013年2月27日,海尔软件公司人力部门负责人解剑芳与饶忻岚在10楼会议室谈话。饶忻岚称:去劳动监察,把我扣的钱能补就补,我之前就应该不接受,去闹了,就会有不同。……解剑芳问:你离不离,续不续?被告答:我不续,但补偿没达成一致。解剑芳称:公司要跟你续,要续签合同不提前通知。饶忻岚称:到期之前,我说要续签,现在他们未完成指标的,全额工资还拿,那就说为什么调岗,还降50%,做测试的工作,是质量推进的岗,之前给吕发邮件,岗位不匹配。要这样,那我就增年限续签就好了,给人力发邮件,岗位职责到底是什么,岗位不匹配,一致拖到现在。质量推进员与测试的工作是不一样的。解剑芳称:你来出勤了不就说明你认可这个岗位了。饶忻岚称:我一直发邮件,也没给我回复,也没人给我解释,公司有什么证据说我不符合原岗位,降薪的……给我2周时间去咨询。解剑芳称:要是续就别拖了,要不续,这2天你就咨询咨询。饶忻岚称:留2周时间,如果决定续就续,如不续,合同就到28号解除了,如果续,按考勤本说,也不在乎这2个周的钱。
海尔软件公司于2013年3月8日出具的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记载:“饶忻岚:你与公司于2010年3月1日订立的劳动合同已于2013年2月28日期满。根据经营的需要,公司决定与你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请你在收到本通知后于2013年3月12日前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续订劳动合同,逾期未能续订,公司将视为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饶忻岚于2013年3月11日在该通知单上签名。
2013年3月11日,海尔软件公司人力部门负责人解剑芳与被告谈话。解剑芳称:你的合同2013年2月28日到期,我们也做了相应的工作,现在需做出决定,就是续签合同,你存在的异议和你现在续合同是不矛盾的。你如果现在不续签合同,公司现只能和你解除合同,根据法律依据,公司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但公司会因为你是老员工,公司还会考虑以协商的情况来决定,按5.5个月的工资来补偿,如果续签,也是按照质量岗位和薪酬来对待,因为你在岗已经半年了。饶忻岚答:解除合同是否有文?第一,因存在合同变更,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无法在合同中落实(岗位、薪酬等);第二,工作半年一直未认同,也无人解释调岗降薪原因,个人是不认同状态,因属强行调岗降薪。解剑芳称:办完解除,会给你一个解除劳动报告书。饶忻岚称:好。解剑芳称:12号之前,所以我们明天会取消你的权限,或者是协商的结果来决定。
海尔软件公司于2013年3月14日出具关于与饶忻岚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记载:“饶忻岚:你与公司于2010年3月1日订立的劳动合同已于2013年2月28日期满。公司维持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提出与你续订劳动合同。经公司书面送达《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双方未能就续签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现正式通知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请按公司规定办理工作交接。”饶忻岚于2013年3月15日在该通知上签收。
另查,海尔软件公司于当月18日发饶忻岚上月的工资。海尔软件公司为饶忻岚缴纳社会保险至2013年2月。饶忻岚2007年4月至2013年3月工资表显示,饶忻岚2007年4月至2007年12月每月工资为3150元至3535元不等。2008年工资为每月2487.54元至4850元不等。2009年工资为2962.29元至6302.53元不等。2010年工资为3700元至8712.5元不等。2011年工资为4200元至9015.2元不等。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的工资数额与饶忻岚提供的工资条应发数额一致。2013年2月份工资应发为4000元,3月份工资应发为1415.29元。日期为2012年4月18日的工资条显示应发数为8500元,实发数为7070.88元。2012年5月17日的工资条显示应发数为8000元,实发数为6620.88元。2012年6月18日的工资条显示应发数为9091元,实发数为7602.78元。2012年7月18日的工资条显示应发数为5818元,实发数为4515.72元。2012年8月17日的工资条显示应发数为8100元,实发数为6601.08元。2012年9月18日的工资条显示应发数为6100元,实发数为4789.26元。2012年10月18日的工资条显示应发数为3701.4元,实发数为2430.6元。2012年11月19日的工资条显示应发数为3816.09元,实发数为2545.29元。2012年12月20日的工资条显示应发数为4465.17元,实发数为3194.37元。2013年1月18日的工资条显示应发数为3396.78元,实发数为1959.88元。2013年2月18日的工资条显示应发数为4000元,实发数为2563.1元。2012年2月至2012年7月每月工资中基本工资、技能工资及保密费相加为8000元。2012年8月的工资中基本工资、技能工资及保密费相加为6000元。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每月工资中基本工资、技能工资及保密费相加为4000元。银行交易明细显示工资数额与工资条的实发工资数额一致,2012年4月17日至7月18日每月发放175、48元及30元,8月17日至2013年3月18日每月发放175、48元。
饶忻岚向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海尔软件公司支付饶忻岚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期间扣发的工资26000元以及25%的经济补偿金6500元;2、海尔软件公司支付饶忻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4641.2元;3、海尔软件公司支付饶忻岚2013年3月份半个月的工资4000元。青崂劳人仲案字(2013)第95号裁决书裁决:一、海尔软件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饶忻岚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1214.12元(5934.51元×6月×2倍);二、驳回饶忻岚的其他各项仲裁请求。海尔软件公司与饶忻岚均不服该裁决,先后诉至我院。
上述事实,有海尔软件公司提交的青崂劳人仲案字(2013)第95号裁决书裁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期限自2010年3月1日起至2013年2月28日止的劳动合同、员工劳动合同期满考核鉴定表、2013年2月22日,海尔软件公司人力部门负责人解剑芳与被告在10楼会议室谈话笔录、2013年2月27日,海尔软件公司人力部门负责人解剑芳与饶忻岚在10楼会议室谈话笔录、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2013年3月11日海尔软件公司人力部门负责人解剑芳与被告谈话笔录、关于与饶忻岚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2012年8月14日饶忻岚发给龚浩、王超、何瑛电子邮件、2012年8月21日,饶忻岚发送给海尔软件公司电子邮件,饶忻岚提交的劳动合同四份、社保缴纳记录、工资条及银行卡明细、人事任命书及国内软件业务部组织结构图、饶忻岚分别于2012年9月19日、9月26日、10月8日三次给主管领导吕经理发的电子邮件记录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业经开庭审查、质证,可以采信。
庭审中,海尔软件公司另提交:
1、员工岗位调整审批单,欲证明海尔软件公司因工作需要按正常程序对饶忻岚进行岗位调动,并已征得其同意。饶忻岚质证称:不认可,没有饶忻岚签名,饶忻岚从未见过该审批单。
2、2012年2季度、4季度海尔软件员工工作考核表,欲证明:1、饶忻岚2012年上半年工作部门是国内软件业务部;2、饶忻岚从2012年8月下半月开始调到质量部工作,其第四季度是在质量部参加考核的。饶忻岚质证称:1、缺少2份,1季度和3季度的考核,仅提供了2季度和4季度的;2、考核中(第4季度的)没有明确当事人的岗位名称和岗位职责;3、认可的第2季度考核均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岗位职责”以及“岗位考核指标”,这些在第4季度是缺失的;4、第4季度考核均无考核指标,无法证明就是质量部;5、第4季度考核充分说明了当事人一直没有认可回公司的岗位和职责,公司相关领导也一直没有与当事人协商告知当事人岗位和工作职责;6、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无法证明认可了现在的岗位和工作职责;7、公司领导也认可了无岗位、无职责,见考核签字;8、公司人力发考核表,当事人填写工作内容,岗位名称、岗位职责、所在单位、所在部门、领导均由人力填写。
2012年2季度考核表显示,姓名:饶忻岚,岗位名称:平台经营体,所在部门:国内软件业务部,主管领导:龚浩,考核意见反馈:注意:由主管领导持打出的考核表与员工完成面谈,由员工本人签字由提交公司人力资源部作为工资发放的依据。被考核者签字:饶忻岚(签名)。2012年4季度考核表显示,姓名:饶忻岚,所在部门:质量部,主管领导:王超,考核意见反馈:注意:由主管领导持打出的考核表与员工完成面谈,由员工本人签字由提交公司人力资源部作为工资发放的依据。被考核者签字:饶忻岚(签名),考核者签字:王超(签名)。该表中岗位名称、岗位职责、考核项目、工作内容、规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自评)、完成情况评价及要求、工作数量、工作质量、部门重点工作、权重系数、绩效得分均为空白。
庭审中,饶忻岚另提交:
2013年3月12日至2013年3月15日打卡记录光盘,欲证明饶忻岚工作到2013年3月15日,关于打卡记录,因为已经过了3月12日,海尔软件公司仍然不能与饶忻岚签订劳动合同,饶忻岚是为了保护弱势的自己才录像,饶忻岚一直在海尔软件公司工作到3月15日。从数份谈话记录看,饶忻岚都是同意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的,双方争论的焦点就是饶忻岚要求把自己的收入待遇落实到劳动合同中。海尔软件公司质证称:该打卡记录真实性认可。但机器显示的状态不能表明是刷卡进门还是出门,即使打卡,也不能证明饶忻岚实际工作。只能证明饶忻岚到公司,但不能证明是工作,且饶忻岚工作到2013年2月28日,从3月1日起到单位就不是工作,而只是讨论续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同时根据饶忻岚制作该份证据的目的看,饶忻岚到海尔软件公司不是工作,而是为了和海尔软件公司进行劳动争议诉讼准备证据。而这种准备证据的工作,是在饶忻岚多次谈话记录中明确表示其要回去和律师商谈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采取的行为。更证实了饶忻岚只是在采取各种理由拖延时间,妄图造成其与海尔软件公司之间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假象。
本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海尔软件公司与饶忻岚双方虽未就岗位及工资的调整达成书面形式,但从海尔员工季工作考核表、2012年8月14日及8月21日的电子邮件、2013年2与22日及2月27日的谈话记录来看,海尔软件公司已事先告知饶忻岚调整岗位及工资情况,饶忻岚也已知晓,其只是先后于2012年9月19日、9月26日、10月8日、10月15日给收件人lvjunjie@haiersoft.com发送电子邮件,询问对方调整岗位及岗位工资下调的原因并提出异议,但饶忻岚已于2012年8月份调整至质量部从事质量推进工作,且其岗位工资调整确定为4000元,事实上其已经在该岗位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且已按该岗位工资4000元的标准每月领取工资。且双方在劳动合同第2.1.1条也约定,饶忻岚同意在合同的有效期内,海尔软件公司可根据本单位经营或工作上的需要或被告的工作能力、业绩,调整或变更饶忻岚的上述岗位(或职位),包括但不限于对饶忻岚工作内容或工作地点的改变、升职、平级调职、降职等。因此,海尔软件公司对饶忻岚的调岗、降薪,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饶忻岚要求海尔软件公司按岗位工资8000元/月的标准支付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期间扣发的工资26000元(2012年8月扣发2000元,从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每月扣发4000元,上述共计26000元)以及26000元的25%的经济补偿金6500元及2013年3月份半个月的工资4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十四条,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劳动者提出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海尔软件公司与饶忻岚之间已先后签订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13年2月28日期满终止,饶忻岚在2012年12月11日填写的员工劳动合同期考核鉴定表中申请续签劳动合同3年,海尔软件公司亦同意,但之后双方经过多次谈话均因经济补偿、调岗降薪等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合同未能实际签署,但饶忻岚并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此后,饶忻岚仍在海尔软件公司上班。依据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的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2013年3月11日,饶忻岚在收到海尔软件公司发出的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后,仍未与海尔软件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海尔软件公司于2013年3月14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面通知饶忻岚终止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饶忻岚要求海尔软件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无据,本院无法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被告饶忻岚的各项请求。
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饶忻岚承担(因青岛海尔软件有限公司已预交10元,饶忻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将该款直接给付青岛海尔软件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佳
人民陪审员 张朝霞
人民陪审员 王君峰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曲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