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环亚景观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与苏州嘉艺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环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9民初7012号
原告***,男,1969年1月3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
委托代理人***,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嘉艺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滨河路588号2幢B1617室。
法定代表人涂荣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州环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68号苏美中心A座7层F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谈永生,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楚星时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是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圣塘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嘉艺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环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楚星时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王惠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