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环亚景观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681***与苏州环亚景观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9民初681号
原告***,男,1968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环亚景观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香水街73-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环亚景观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环亚景观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苏州环亚景观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3号,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戴顺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凌轶伦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刘佳佳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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