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环亚景观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与苏州环亚景观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9民初8377号
原告姜德才。
委托代理人***。
被告苏州环亚景观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谈永生。
委托代理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德才与被告苏州环亚景观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姜德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蕾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钱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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