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环亚景观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环亚景观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9民初837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苏州环亚景观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环亚景观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