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潮通建筑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大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广东潮通建筑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银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民初20879号
原告深圳市东大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福永建材码头A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11653051。
法定代表人叶文平。
委托代理人周建华,广东和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己,广东和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潮通建筑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843号敦和大厦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47593764L。
法定代表人赵曙波。
被告深圳市银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湾厦路126号南山互联网创新创意服务基地(二)A4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63590676。
法定代表人阮胡子。
原告深圳市东大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潮通建筑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银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广东潮通建筑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银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东大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13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568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缴多出部分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佳玫
人民陪审员  杜 青
人民陪审员  杨芳琼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