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潮通建筑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三兄木业有限公司、广东潮通建筑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2058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三兄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三洲建设南路12号三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8792189XE。
法定代表人:郭永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丽婉,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梓欣,女,1996年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广东潮通建筑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843号敦和大厦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47593764L。
法定代表人:赵曙波。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三兄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潮通建筑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1586.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广东汇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三兄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潮通建筑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1586.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935.87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三兄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蕴锨